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的正当竞争。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如该法第二章规定的“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假冒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
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以消费者或同行业者举报,再以工商行政部门对具体违法商家进行惩罚。那么根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程序比较繁杂,很多时候工商行政部门在平时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守,这样后期被行政处罚的商家企业可以以一定的角度启动对工商行政部门的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张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在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相关罚款和罚金即得以退还。
(一)前期介入。在商家或企业被告知(行政告知)即将被行政处罚时,我们介入后可以与相关工商行政部、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交涉,从行政程序以及行政原则角度减小处罚的力度;
(二)行政复议。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但还在行政复议期内,我们可以帮助商家或企业提起行政复议;
(三)在穷尽前面所列的措施依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的时候,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并在有胜诉可能性的前提下建议客户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诉讼中主导诉讼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