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类纠纷诉讼介绍
关于专利权属的纠纷情形一般为三种,即申请专利的权利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这三种权利的名称貌似有点绕,乍看好像都差不多,实际上这三种权利是按时间顺序出现在每一项专利权的生命周期内的,每一项专利权必然会经过这三个阶段。
一、前述三种权利及权属含义的介绍
(一)关于申请专利权利的权属纠纷
申请专利的权利其含义正如权利名称文义所载——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创新技术方案而言,何人拥有就此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在某项创新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递交之前,若甲乙二人均认为只有自己才拥有合法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的权利,那么此时的纠纷即为申请专利的权利纠纷。
此类纠纷发生的时间节点在申请专利之前,即正式向国知局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之前。如果专利申请已经递交,并且专利局已经发出受理通知书,意味着这项专利申请已经受理,申请专利的权利已经被行使,因而关于这项专利申请归属于何方的相关纠纷则演变为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名称上最为类似,但是个中含义却截然不同。申请专利的权利正如前述,是指谁合法拥有申请这项专利的权利,一般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对应的内容仅是有权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这一项。而专利申请权,则是指对于某一项已经递交至专利局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对该申请所拥有的全部权利,譬如撤回这项专利申请的权利、主动修改的权利、提出实质审查的权利甚至转让这件专利申请的权利等等。因为专利申请中的相关操作将会直接影响到这件专利是否能够授权,因此专利申请权是相当重要的一项权利。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发生的时间区间只可能在专利申请递交后至专利授权前。如果在此期间,甲乙二人均认为只有自己才应当是该专利申请合法的申请人,那此时发生的纠纷即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始终是这件专利申请的当前申请人,不管当前申请人是否合法拥有申请这项专利的权利,只要在相关变更专利申请人的裁判未生效之前,该申请人都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如果生效裁判确认应当变更申请人,那么新申请人在进行相应变更后,自动拥有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在先的申请人自动丧失该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
(三)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
专利权最好理解,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查后确认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利三性且没有其它无效理由瑕疵),会进行公告授权。授权公告后,该专利申请正式地转变成具有独占排他性质的专利权,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变为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所以登记的专利权人自然是这项财产权的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属归属的证明和不动产一样,均是以登记为准。
专利权权属纠纷发生的时间节点只能是在该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如果某人发现“应属于自己的”技术方案被他人申请了专利,那么其为取回“自己的专利权”与当前专利权人的发生的纠纷即为专利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即为专利权属诉讼。
二、关于权属纠纷的判断规则与法律依据
(一)根据《专利法》第五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实务中的争议点一般体现在细节的认定上,比如:
1、关于本单位的认定。何为本单位,虽然实施细则规定了本单位的认定,一般实践也认为“本单位”即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但是实践中存在外派、借调、兼职等大量特殊情况,界时如何认定本单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发明人为借调的,即使认定发明人肯定为职务发明,但是两个单位都认为自己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进而产生纠纷等等,本文限于篇幅,不在此讨论,但是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2、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有时即使本单位的认定不存在障碍,但是发明人在本单位且并非出于本职工作或者执行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在认定也会出现争议。一般发明人都会将发明创造归结为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单位则都会认为自己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主要原因。
(二)根据《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该条主要调整关于多方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总体以约定为准,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则归为“完成或共同完成”的一方或多方。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完成一方则为受委托方。
(三)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实际上,该条款主要是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应该登记,但是在日常经营中,有时因为转让双方并不太清楚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变更规定,进一步导致其它权属问题的出现,比如一权多卖,未登记变更进一步导致专利权未交年费而失效等等。在此也将该条归结可调整权属纠纷的法律渊源。
三、关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述法条,法律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亦规定了主张在先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没有规定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实践之中,有学者认为主张的权属类似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制度,也有另外学者主张知识产权权属更类似于物权请求权,进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周律师首先赞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说,其次呼吁立法机关能够在将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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